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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分析(五)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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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讲,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期文章乐思律师为您了解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内容。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确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复杂、疑难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合法、工作上的隶属、组织上的从属和经济上的依附四个要素,综合多份间接证据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主体资格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等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其中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作上的隶属

在实务诉讼中,可以从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书面材料等方面认定是否存在工作上的隶属。

(三)组织上的从属

在实务诉讼中,对于组织上从属的认定,应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材料的证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服”、“办公用具”等;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场所、工具等,劳动者在持续的一段时间不间断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四)经济上的依附

经济上的依附是指劳动者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福利保障,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等。在实务中,经济上的依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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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适用“劳动仲裁前置”规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三、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的责任承担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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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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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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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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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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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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