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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律师协会牵头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论坛上,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段红军阐述了知识产权案件“111”审判思路,观点新颖,见解独到,为与会的知识产权同仁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
“一轻”是指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成本,以确保权利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具有“无形性”“技术性”“时效性”和“隐蔽性”特点,给权利人收集和保存证据造成了极大困难。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瑕疵证据得不到法院认可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比如举证侵权的照片拍摄不清、相关票据内容记载错误等等。为了保护创新,在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案件核心事实清楚,证据链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恰当利用证据保全制度、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心证等方式,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重”是指加重知识产权侵权惩戒力度,培育良好的创新土壤和营商环境。
当前,我国国民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还存在诸多侵权乱象。如商标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以往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也缺乏力度,存在“处罚轻”“赔偿少”“时间长”等问题,导致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高,也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保护和震慑,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平衡”是指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的同时,适度平衡相关方利益,避免“一刀切”的刚性裁判,追求保护和震慑的效果最佳。
一味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并非保护创新的万能药。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不能不问具体案情,只顾尽可能多的判定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金。司法和行政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高价值”性,还要客观考量权利人受损、侵权人获利和实际赔付能力。对市场价值不高的知识产权适用高额的赔偿保护,或者对无侵权故意的初犯者进行毁灭性打击是起不到积极示范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