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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汉卿是一位短视频博主,在微博上拥有77万的粉丝,但在前两天,他发布的一段视频更是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视频中提到,他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汉卿”已经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敬汉卿本人也将无法使用此名字。
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以“敬汉卿”为商标的41、33、30、35、29、25几类商标都已经被抢注,几乎涵盖了从文化创意到广告发布的各个类别。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35类商标,这个商标被抢注后,他就不能再以敬汉卿的名字发布广告,几乎是被断了生路。
“敬汉卿”无疑是目前众多商标抢注中事件中备受关注的一起,对于频发的商标抢注事件,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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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权利冲突,即避免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或不正当竞争。因此判断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损害”时,应采用该在先权利的民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原则。
“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原则上应以不正当目的为要件,而非只要使用他人姓名即当然构成侵权。所谓不正当目的,包括牟利,营私、加害于他人及规避法律等。权利人的知名度并非姓名权的保护要件,但通常是判断使用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因素之一。
《商标审查标准》中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恶意抢注行为侵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被抢注人可以对抢注者提起侵权之诉。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认定抢注人具有恶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被抢注人的请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判令抢注人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或个人在预防商标被抢注时,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投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注册取得商标所有权;
2.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个人和企业建立品牌保护体系和侵权预警机制。企业或个人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