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

西安知识产权律师|你的字体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19年8月05日

西安知识产权律师|你的字体侵权了吗?

 近年来,因字体侵权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相信许多企业或电商卖家都收过相关的律师函。而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目前的汉字字库开发工作比较烦琐,开发时间成本高,往往都需要一到两年。金钱成本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再加上国内版权意识不强,导致字体行业比较混乱。而且目前市面上免费字体较少,也往往没有收费的字体好看。



纵观近年来主要发生的字体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字库侵权;二是单个字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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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库侵权——方正诉文星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案)

     方正公司诉称,被告文星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在其《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中,盗取了方正公司独立开发完成的《方正兰亭字库V4.0》中12个字库的核心技术,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南宸公司非法销售该软件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北大方正独立创作完成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的保护。法院判令文星公司和南宸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赔偿北大方正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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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字体侵权——汉仪诉上海笑巴喜秀英体字侵权案

     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汉仪秀英体字体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昆山笑巴喜和上海笑巴喜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 “笑”、“巴”二字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尽管,国内法院在字库的定性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但是这种争议仅是对字库属于哪种作品类型的不同判断。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字库的行为,比如对字库安装使用、内置产品中进行销售或上传网络供用户下载等,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如果未使用字库软件,而仅是临摹字库字体中的单个字形,是否构成侵权,目前确实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字库中单个字构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但已有判例(如汉仪诉上海笑巴喜秀英体字体侵权案)确认字库中单个字构成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如未经字库所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字库中单个字也将构成侵权。
字体版权的使用:


1、商业用途:即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例如:网页信息,广告,商务往来。(商业用途中,须在版权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2、非商业用途:除上款的所有使用情况。例如:以学习,研究为目的的使用,皆可算为非商业用途。(在非商业用途中,无须授权可直接使用其字体,不构成侵权)

注意:现微软系统中自带字体,微软公司已提前得到授权,故我们可安心使用。但有一例外,微软雅黑,商用版权依然在方正公司。

如何避免字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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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无权或者已授权可以免费商业使用的字体。

2.由于字库软件和字库中的单个字均是受我国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保护的对象,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为维护公司声誉和避免侵权之诉,公司无论设计产品包装,商标还是广告宣传等资料,建议不仅要禁止使用盗版字库软件进行设计,且应当避免临摹使用字库软件中的单个字体。注意权利人是否对其字库输出文字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

3.字体涉及商用时,需提前联系版权方授权。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人权利保护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升,字体权利人对于字体侵权行为的容忍度已经变得很低,未经许可而商业性使用相关字体,极有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如果在使用前联系版权方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侵权纠纷;

4.公司设计人员可以自创或者在他人字体基础上进行修改再创作,达到与原字体有一定区分; 

5.委外设计或对外合用时,针对字体版权问题要提前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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